2011年第41號 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及其實施條例等制度,現對個人終止投資、聯營、經營合作等行為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: 
一、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、聯營、經營合作等行為,從被投資企業(yè)或者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(yè)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、違約金、補償金、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,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,應按照“財產轉讓所得”項目適用的規(guī)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。 
   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: 
應納稅所得額=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、違約金、補償金、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會計數—原實際出資額(投入額)及相關稅費 
二、本公告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,按照《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稅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》(國稅函(2009)285號)執(zhí)行。 
本公告自發(fā)布之日其執(zhí)行,此前未處理事項依據本公告處理。 
特此公告。 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
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 |